在读李银河的自传《活过,爱过,写过》,评分8.5分,真挺好看的。
在前面自传部分,真的是老北京知识分子的味儿,这才是我想象中的北京啊。北京建设这么土,全是靠着知识分子撑起的国际大都市啊。
说起给孩子起名字,人民日报这种知识分子扎堆儿的地方,越轨事件是比较频发的,父母的一位同事是傅作义的女儿,她跟一位周姓同事结了婚,生有三个女儿,老大姓母姓傅,老二姓父姓周,老三索性没有姓了。
这里直接给我笑出声。知识分子的精神世界是多么丰富又有趣啊。
李银河也是很幸运的,智商很高,求学一路基本是绿灯,开跑车过来的那种。我这种智商一般又懒又羡慕文化水平高的罗罗真心羡慕不来。
想要写一篇文章是看到她在谈性的问题和制法的问题,我觉得挺思辨的,也是我以前没有考虑过,可是又十分关心的领域。所以想捋一捋,以防轻易忘记。
那一小节是在“性学在中国”的“性的问题·恐龙”。
其中有一个问题是,法律应该是保护受害者,惩治施害者的。那么想一想卖淫其实就不能算作犯罪。因为卖淫和买淫的双方都是出于自愿。纵使卖淫者有生活不便之处,选择了这种被众人所诟病的职业,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她是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此卖淫并不能算是违背了她个人的意愿。
在此,虽然卖淫多为女性,可我也不应该直接将卖淫者用作“她”,这世界上当然也存在着男卖淫者。
而在我国,卖淫实际上也没有列为犯罪行为。只有卖淫的第三方,即强迫、引诱、收容卖淫者的人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卖淫在中国并不是违法的。但是中国有收容所的存在,当警方发现有妓女存在时,会将她们安置在收容所,限制人身自由并可能存在罚款之类的,可是严格意义上讲,她们并没有犯罪。再严格意义上讲,收容所并没有权力限制妓女的人身自由,显然收容所是违背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的。
但是在中国,传播淫秽物品、文化是有罪的。可是法律是保护受害者,惩治施害者的,在色情用品的传播过程当中并没有人受到了伤害。也就是法律做了这件事情,是没有人得益的。那么它在保护什么呢?
它在保护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但是对英国乃至世界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沃芬顿报告》(1957年)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用刑法去惩罚人的某种道德观和价值观是绝对错误的。
2011年,南京换偶案中,马先生是南京一所大学的副教授,组织一群人开展换偶活动,事情曝光后,22位涉案人被捕,马先生被以聚众淫乱罪判处三年半徒刑。马先生并不服,手捧“换偶无罪”的手写标语牌(这时候真的看到书生的志气了)。
在这个案件中,换偶伤害了谁吗?法律又在制裁谁呢?
另外说到换偶(swing)和性聚会(sexorgy)在西方国家屡见不鲜。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经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的人寻找伴侣的活动,有时是两对夫妻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
换偶活动在世界上是一种少数人特殊形态的性活动,在统计上占有一定比例,比如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占全部夫妇的2%~4%,后来比例更高;在意大利参与过换偶活动的占全部夫妇的25%。
我的想法是所占比例少,就一定是不道德吗?跟前几年同性恋似的,大家是认为是脏的、难以启齿的,但现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同性恋已经被大家慢慢接受了。但换偶,包括真空做爱(好像是叫这么个名儿)还在大家的斥责中。
李银河说,聚众淫乱是不被允许的呢?它只不过是三个人以上一起做爱罢了,而又有谁规定性活动只能是两个人参与,作文www.yuananren.com不可以包括三个人、四个人或者只是一个人呢?从法理上、从生理和心理的可能性上、从人际关系可能性上全都提不出绝对令人信服的理由,只不过是一种来自习俗和道德观念上的规定而已。
最后,李银河这段说得挺好的(其实以上也是她说的,我只不过是在整理观点),我直接搬过来了。
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探索改革有关性的法律的途径。在我心目中,这一法律改革的最高境界就是福柯所反复论述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都不应当受到任何法律的惩罚。强奸和对儿童的性侵犯可以视同于伤害罪加以处置。性不关法律的事。它或者属于道德的范畴,或者属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范畴。而法律不应当干涉道德范畴之内的事,更无权干涉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