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与光》读后感500字

读西方美术史有关的书籍,经常会碰到一些不大容易理解的名词,“巴洛克”艺术便是一例。西方美术史家常把整个17世纪欧洲各国的艺术,包括绘画、雕刻、音乐等都称为“巴洛克”艺术。可见,正确理解这一名词,对于了解西方17世纪的艺术至关重要。

首先应当明确,“巴洛克”艺术,指的是一种艺术风格。所谓风格是指艺术家在创作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特色和艺术个性。“巴洛克”一词原是葡萄牙语“barroco”的音译,它的原意是“不圆的珍珠”,可引申为变形、怪诞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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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名称原本是18世纪欧洲信奉古典主义的学者用以称呼17世纪的欧洲艺术的。因为在古典主义者看来,17世纪的欧洲艺术违反了古典主义艺术的一些常规,如古典主义绘画的构图力求造型单纯,构图明晰,且喜欢用给人以稳定感的金字塔形,画风要恬静、典雅等。从艺术的发展总是要不断破除成规束缚的角度来看,17世纪西方流行的“巴洛克”艺术是对西方艺术的一种发展。因为它突破了古典主义艺术固定的程式,使艺术的表现手法和艺术风格更加丰富。

从“巴洛克”艺术在西方绘画上的表现来说,它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构图复杂,有时甚至使人眼花缭乱,而且喜欢具有强势的动势;在光的运用上喜欢鲜明的明暗对比;在色彩运用上趋向富丽,追求豪华、奔放的气氛。最能体现这种绘画风格的是17世纪佛兰德斯最杰出的画家鲁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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