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会受到滥用自由的威胁,如同滥用权力所威胁的那样”。这句话是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论述,凝结了开国精英的深邃思考。对这句话进行解读(interpretation),从文义上出发,需要对两个“自由”(Liberty)进行界定。结合制宪时的历史背景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和第五十一篇的论述,笔者认为,麦迪逊在文本中所提到的两个“自由”并非同样的东西,而是两种对“自由”的不同定义和内涵,笔者将前者称为“私人性”的自由,而将后者称为“公共性”的自由。私人性质的自由,主要指个人的权利(rights)尤其是私有产权,而公共性质的自由主要指某种民主政府对私人权利的干预权力(power)的自由,在这里麦迪逊主要担心的是人数必将处于多数的“穷人”,用政治权力来迫使更为“平等”地分配财富,从而破坏已经存在的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
麦迪逊认为“纯粹性”的民主政体所带来的“多数人的暴政”近乎不可避免(第十篇),而合众国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权不受到或是“利维坦”的政府,或是公众狂热所带来的侵犯,“野心必须由野心来制服”(第五十一篇)。因此,如同文本后半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由权力的制衡来平衡一样,麦迪逊为某种被群众狂热所劫持的“公益”,或毋庸说是民主政府代表的公共性质的自由,对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的罗宾汉似的侵犯甚至劫掠,即“民主与对财产权尊重的矛盾”是他真正担心的。公共权力的abuseofliberty,也是abuseofpower。在第十篇中,麦迪逊对民主政府所代表的公共自由,可能对私人自由侵犯所开出的药方,是个人利益集团的自由,用共和政体的形式约束民主,不使处于少数、弱势地位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被湮灭,从而保证个人安全和财产权,同时使得公众自由更富远见而不是只关注眼前利益。用后世眼光看,麦迪逊这里的公众自由的滥用对私人自由侵犯的忧虑,正是后世美国面临的一系列关于演变的自由定义的争论和社会冲突的焦点,例如进步运动的主张和左翼的新政经济政策是否意味着“劫富济贫”?是否意味着代表多数下层阶级“暴民”利益的民主政府,利用公权力肆意篡改(/发展)自由的含义(Ex.四大自由)?国家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干预和再分配是否意味着对个人契约自由和财产权的破坏?笔者并非认可哪一观点,只是指出这些萦绕在美国后世历史的富有时代意义的争论,正是被开国先贤麦迪逊所指出的会处于“Endangered”状态的Liberty究竟是哪种“自由”的争议。
之后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确立了“DueProcess”原则对财产权的特殊保护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除非经过合理的公共补偿。联邦宪法本身对这种担忧,确立了共和政体的原则,并做出了两种层面的安排。从联邦政府内部结构,分割了三权使得权力受到相互制衡,包括了代表民主机制的立法机构,代表共和政体、精英政治的执法和司法机关,使得公众热情透过民主政府以公益或公众自由名义对私人财产权利的干涉,受到其他两权的制衡。在“民主”的立法机构内,设置了两院制,直接代表选民的众议院和由州所拣选的参议院不会同时为“穷人的激情政治”所绑架,从而作出危险的侵犯个人自由和财产的立法。从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关系上,宪法上设置了联邦制度,将宪法规定的权力移交联邦政府,作文www.yuananren.com而将余下的权力由各州保留,联邦立法高于各州立法,通过包含禁止州侵犯财产权的条款,防止了一州内“暴民”对州权滥用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从现在的眼光审视,州政府离公民个人更“近”,也更容易被公民个人所“信任”(通过投票,“有选票才有信任”),因此州权更接近于个人自由、财产权和个人权利的集合,宪法对联邦政体的分割和对联邦、州权的分立最大限度保证了麦迪逊所担心的,被公众激情所绑架的最大的“民主”政治(/政府,或尤指联邦权力),以促进公共福利和自由为名,变成古希腊式的民主的暴政(tyranny),从而摧毁个人自由的基础,即私有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