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读后感2000字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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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经验论讲,每个人都会经历一些不正义的事情,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是不是渴望正义概念的存在?大家注意到,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我渴了所以一定有水的存在,我饿了,所以有食物的存在,甚至包括我有性欲,也一定有欲望指向的对象。那么人类为什么有对正义的感觉,因为一定存在一个正义所指向的对象,否则这种感觉从何而起呢?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相传公元前480年,波斯王薛西斯(Xerxes)大举进攻希腊,大军行至赫勒斯邦海峡(今称达达尼尔海峡),薛西斯下令架桥,两座索桥很快被架好了。作文www.yuananren.com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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