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涉案款物自查报告

纪委涉案款物自查报告 篇1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达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万纪发〔2015〕50号)要求,现将我乡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乡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组织乡纪委工作人员专题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0〕3号)、《关于部分地区办案安全工作情况的通报》(中纪办通报第2期)、省纪委《办公厅通报》(2015年第14期)和达州市万源市关于办案安全的相关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案款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各1次,要求大家领会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法纪意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及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督查方案,乡纪委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黄杜林同志任组长,指导和督促自查工作开展,并召开专题会议2次,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明确任务要求。

二、扎实工作,严格自查

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部署,乡纪委针对依纪依法办案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分别开展了严格细致的自查。

(一)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工作。

一是注重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狠抓政策法规学习。上半年开展各类学习4次。狠抓办案业务培训。开展集中培训1次、专题辅导2次、以会代训6次。有针对性地对办案工作中容易混淆的疑难问题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实例分析讲解和座谈交流,达到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目的。二是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加强办案安全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做到不变相 “两规”、违规“留置过夜”,确保了规范安全文明办案。三是狠抓问题整改,完善办案硬件设施。结合贯彻落实市纪委办案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对查找的我乡纪委在办案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进,重点落实了基本符合办案安全要求的谈话场所,并对规范案件调查谈话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涉案款物管理工作

乡纪委高度重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省、市纪委对涉案款物管理的要求,始终坚持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的工作要求。经查,我单位涉案款物的管理中无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其孳息的问题存在。

三、总结经验,建立制度

一是狠抓内部管理,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全面监督。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办案人员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建立案件线索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制度,规范线索管理。

纪委涉案款物自查报告 篇2

近期,丰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查办案件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检查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处理是否依纪依法、准确及时,手续是否完备,保管是否妥善,处置是否得当。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处理工作。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涉案款物清理工作

县纪委、监察局对此次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县纪委主要领导多次表示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审理工作的,充分发挥审理监督制约作用。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县纪委成立了由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组成的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审理工作的高海侠常委具体分管,由案件审理室牵头抓总负责日常工作,明晰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各个阶段的时间、任务及所要达到的要求,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二是清查底数。县纪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办案件涉案款物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县各镇纪委、县直各单位、各工作室对2009年以来查办的案件逐一清查,全面摸排,登记造册,填写《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登记表》,限期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各单位均按要求及时将清查情况上报到审理室。后专项清理小组对县纪委自2009年以来查办的案件又进行了逐一清查,登记造册。

三是自查整改。在清查底数过程中,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发现违反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的问题14例。发现问题后,立即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要求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纪发[2008]32号文件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上报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全面整改。

二、查找问题,整改不足,确保涉案款物清理工作实效

20xx来,我委共立经济类案件240 件,其中应收缴涉案款物 53件。通过对涉案款物处置情况的检查,查出问题13例。其中未履行暂扣手续直接开具罚没票据5例,未将罚没票据入卷3例,违反程序规定在初核阶段采取暂扣涉案款物的3例,涉案款物登记表内容缺项填写不完整的2例 。

一是涉案款物处置程序不规范。2010年之前,在涉案款物的处置上,办案部门在调查阶段均是直接对涉案款物开具罚没票据,没有履行暂扣手续,并存在少数案件未将罚没票据装入卷宗。2010年县纪委开展优质案件评选、优秀案件检查文书“双优”案件评选活动 ,将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暂扣涉案款物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点评整改。审理部门会同办案部门、案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使用统一制作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并对暂扣措施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11年以来,我县纪委对涉案款物均采取了暂予扣留、封存措施。但是在采取该措施过程中,少数案件仍然存在违反程序规定在初核阶段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涉案款物登记表见证人、保管人未签字等情况。

二是涉案款物移交不及时。办案部门暂予扣留当事人的涉案款物后,由于不能及时开具罚没票据纳入财政管理,造成涉案款物较长时间内存放于办案部门。例如我委在2012年9月查处的一领导干部挪用公款赌博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调查期限比较长,暂扣后没有及时上交县纪委财务部门,暂扣的违纪款91万元一直存放在案件检查部门,针对该情况,我委及时进行整改,立即将涉案款物上交财务部门,同时组织办案室召开会议,要求案件检查部门3日内必须移交财务部门。目前,办案部门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全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到财务部门,经审理认定后,由审理室通知各办案部门统一开具罚没票据。

三是没有明确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由于受硬件设施限制,县纪委没有设置专门的保管场所,办案部门虽办理了涉案款物移交手续,但涉案物品仍然暂存于办案部门造成涉案物品存放较为分散,不易统一监管。针对该问题,县纪委明确了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为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将保管场所设置在办公室,做到了案件检查、审理、办公室的各司其职,确保涉案款物的暂扣、保管、处置,既有效分离,又合理规范。

三、严格程序,完善制度,确保涉案款物管理程序规范

为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我们从完善制度、程序监管、纳入考核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涉案款物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的全程监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涉案款物要填写《丰县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原款物持有人或保管人留存,一份随案移送,一份送交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款物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不定期对6个工作室以及委局机关办案职能室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有关情况,进行总结整改。

二是严格涉案款物暂扣、管理和处置程序。为确保涉案款物的管理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手续完备,我委规定不得在初核阶段采取暂扣款物措施;在调查阶段收缴涉案款物后于3日内上交财务部门,重新规范补充暂予扣留、封存款物的'正式财政票据;明确了涉案款物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对暂扣款物的处置,案件承办室须在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明确建议,经审理室审理,并在处分决定载明,确保涉案款物的暂扣、管理、处置程序规范进行。

三是加强涉案款物的绩效考核。对每一起涉及涉案款物的案件,纳入“一案一评一通报”进行点评,每月考核的累计成绩,作为办案部门年底案件工作质量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为了更好地加强涉案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案管部门对涉案物品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承办室对涉案物品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电子台账管理平台,确保涉案款物的收缴统一管理;建议信访部门加强对初核后认为不需要立案信访结案案件,初核对象主动上交的涉案款物的监管,对收缴涉案款物情况及时移交案管部门,录入电子台账管理平台,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处理涉案款物。

纪委涉案款物自查报告 篇3

曲靖市按照深化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的要求,保留了成立党委的9个市直部门(单位)纪委,撤销了18个纪检组、1个直属机关工委纪委和3个监察室,集中派出了8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和人员。近两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处、纠风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更好地体现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优势。但在保留的市直单位纪委的工作运转中,我们发现由此带来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职能交叉重叠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负责部门(单位)履行着纪检监察的职能,而作为9个设立党委的市直部门(单位)的纪委,对本单位同样履行着纪检监察职能,形成了事实上的职能交叉重叠关系,在教育、监督等工作特别是信访调查、案件初核、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划分职能、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理顺关系。

(二)机构设置不配套

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过程中,保留纪委的9个市直单位中,有3个市直单位监察室被收回,其余6个市直单位中,除公安局设有督查大队,履行着监察职能外,都没有单独设立监察室,形成了只有检查机关、没有监察机构,纪检与监察两种机构设置不配套的状况,削弱了行政监察职能,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员配备不足

9个市直单位纪委的人员编制中,除公安局纪委外,其余8个部门(单位)只设纪委书记岗位,没有配备工作人员,同时纪委书记还分管着其他业务工作。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无法独立地开展工作,遇有案件查办、监督检查等工作,全靠组织协调其他人员参与完成,难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要增设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等岗位,又受到人员编制的制约,导致市直单位纪委无法正常的开展纪检监察业务。

(四)自身建设滞后

中纪委等五部委联发的9号、10号文件下发之后,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得到了全面加强,而市直单位纪委一方面处于缺编缺人的困境,另一方面又承担着繁重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成为一个被忽视的区域,在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办公办案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的暴露出来。

二、工作建议

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按照中央关于“在坚决惩治贪腐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直属部门(单位)纪委在预防贪腐方面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和领域更加宽广,重视和支持直属部门(单位)纪委的自身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直属部门(单位)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设

在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收归直管后,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内部监督,加强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成立党委的部门(单位),要在保留纪委的同时,研究解决职务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干部总数超过100人或党员总数超过80人的部门(单位),要内设监察室,配备监察室主任;增设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主任;干部总数少于100人或党员总数少于80人的综合部门(单位),要配备专职监察员,保证有2―3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但涉及人权、事权、财权的重点部门(单位),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反腐倡廉建设,并设置纪检监察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

(二)明确划分市直部门(单位)纪委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权限

明确市直部门(单位)纪委全面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同时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领导和指导。对涉及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初核、立案调查和案件审理,以及其他正常的纪检监察业务,原则上由市直

部门(单位)纪委负责,需要纪工委支持配合的,向负责(联系)的纪工委提出;对“三重一大”的决策监督,以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由纪工委和市直部门(单位)纪委共同负责,涉及需要初核和立案调查的,由纪工委负责,市直部门(单位)纪委配合。

(三)开展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要从政策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在对市直部门(单位)纪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进行重新规范的同时,对其办公办案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进行统一要求,同时建立健全纪委议事决策、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大力推进直属部门(单位)纪委规范化建设,为直属部门(单位)纪委履行职责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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