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倒塌应急预案(优秀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不在预期的事故,为了避免事情更糟,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房倒塌应急预案(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优秀5篇)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1

确保辖区内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灾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21】2号、《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芜政办【2021】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襄安镇所辖范围内所发生的危旧房屋倒塌事故。

二本预案为襄安镇区域内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三本预案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中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层负责;属地为主,严密组织;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成立襄安镇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周淑萍,镇党委书记

王剑,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尹吉雨,镇党委副书记

张云峰,镇挂职党委委员、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丁家杰,副镇长

万旗红,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夏佳佳,副镇长

徐远,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员:刘廷,安监站站长

徐琼,社会事务办主任

王骏龙,经济发展办主任

吴宗东,国土所所长

刘启志,财政分局局长

何成玉,襄安卫生院院长

张本山,襄安供电所所长

陶成兵,襄安中心校校长

镇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危改办,由镇党委副书记尹吉雨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电话:6890116。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辖区的房屋进行排查,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和市住建局进行协调对接。

二)任何部门、单位接到房屋倒塌事故或发现危急情况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

三)各村(社区)书记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做好排查、预判、信息收集及上报、一线险情处置、舆情控制等领导工作。

四)各村社区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建立村(社区)危房倒塌事故处置小组,组成人员由各村社区书记任组长,副组长由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村社区两委、工作人员、村医、片区段警等组成。具体名单由各社区报送办公室备案

三、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

各村社区应设室外安置点及室内临时安置点,把群众集中安置在安置点,每个安置点都要设立食宿、医疗、安保小队,确保群众在吃、住、医、安全等方面得到保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建立预警机制。办公室要对辖区的危旧房屋建立档案,特别是每幢楼的居住户数和具体人数,登记造册,做到不漏一人,排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把各村(社区)上报的房屋信息进行归档整理分类,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预警;及时向市住建局上报情况,根据镇或上级相关部门通知,及时组织危房住用人员进行转移。

二建立巡查制度。各村社区设房屋巡查员,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要排查危房情况,特别是汛期、雨季时要对辖区的房屋进行排查,聘请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定期对辖区重点关注的房屋进行勘察,一旦发现房屋危险趋势加剧,立即组织疏散居住人员。

三培训宣传制度。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职责、预警、救护等知识,重点掌握基本的鉴别危险房屋的知识。积极印发有关房屋安全的宣传资料,村社区定期对居住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居民发放安全通告,办公室配合各村社区对居民做好说服工作。

五、险情处置等级

镇范围内发生因房屋发生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为确保撤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险情处置等级分成一般险情、重大险情二级。

一)一般险情处置。当发生地面沉降、塌陷、裂缝从而影响安全时,村社区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对塌陷和沉降点进行标志和隔离,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发展情况,居民的安抚工作,同时上报办公室,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才能解除险情。

二)重大险情处置。当房屋发生倒塌或沉降严重危及房屋安全时,村社区应急分队应马上到达现场,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办公室,村社区书记及时做出组织人员撤离的决定并组织居民自救。由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公安、消防、电力、医院等部门组成抢险分队,组织力量疏导车辆和人员,立即开展人员搜救。必要时请专业搜救单位、部队的支援。

六、应急处置

危房安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危房所在村社区应遵循“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把危房安全险情和事故情况,上报至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同时组织居民自救,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统一上报市政府及相关单位。

1、党政办:负责抢险排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成员部门预案展开工作;制定抢险排险物资调剂、配给方案。

2、镇卫生院:负责联系卫生医疗救护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

3、镇供电所: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

4、所在地村社区:负责提供倒塌房屋的基本情况资料,参与抢险救灾,协助保障受灾人员临时的基本生活和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负责转移安置受灾房屋人员,疏导周边受影响群众,并负责每季度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辖区房屋安全检查巡查、危房日常监控工作,及时报告隐患;配合镇相关部门督促危房责任人采取排危治理措施,防止塌房伤人责任事故的发生。

5、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及时掌握危房地区的动态信息,主动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

七、保障要求

危旧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必须自觉遵守应急抢险纪律,一旦发生重大紧急灾害,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立即投入防灾救灾工作,服从统一指挥,积极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尽最大努力将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等规定严肃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到位不及时、通讯不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作扣款、待岗、辞退等处理。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置光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加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管理,全面提高房屋倒塌事故的应对和处置能力,确保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处理分级负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1.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1.3.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新区管委会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Ⅳ级(一般)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配合上级政府做好III级以上房屋倒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房屋倒塌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3.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新区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本辖区内房屋倒塌应急处置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3.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房屋倒塌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3.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房屋倒塌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件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深圳常见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等文件规定,根据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个事故级别。

1.4.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I级):

(1)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的;

(2)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

(3)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造成市政基础设施破坏,社会影响特别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房屋倒塌事故(II级):

(1)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社会影响巨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房屋倒塌事故(III级):

(1)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社会影响较大;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1.4.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房屋倒塌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房屋倒塌事故,影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区范围内,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一般房屋倒塌事故或参与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

本预案与《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直接衔接。当上述两个预案之一启动时,本预案服从上述预案,并构成其组成部分。

新区范围内房屋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突发事件现状

新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数量大,老旧危房较多,但房屋安全状况总体良好,房屋整体处于可控状态。

2、组织机构和职责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执行总指挥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城市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属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供电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本预案框架下编制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2.1.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和修订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负责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专业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4)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5)组织编制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及时确定房屋倒塌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7)统一指挥、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发生在新区范围内的一般房屋倒塌事故,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新区范围内较大以上级别的房屋倒塌事故;

(8)协调相关办事处、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联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9)制定预防和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有关工作;

(10)开展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11)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综合办:搜集、汇总、上报相关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2)城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新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统筹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房屋倒塌事故发生时,负责协调房屋倒塌事故抢险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协调组织抢修与恢复在房屋倒塌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以及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3)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经济服务局:负责协助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统筹、调配及应急通讯保障等工作。

(5)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6)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的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倒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属地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应急行动方案与本预案的紧密衔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一般及以上级别房屋倒塌抢险事故,并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协助新区职能部门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0)光明公安分局:负责房屋倒塌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1)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房屋倒塌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2)光明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房屋倒塌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13)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排查、处置和监测等工作。

(14)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15)光明供电局:在房屋倒塌抢险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房屋倒塌抢险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2.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通信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担任。

2.2.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

(2)负责房屋倒塌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房屋倒塌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队伍以及其它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其它与房屋倒塌事故抢险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房屋倒塌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1应急专家组组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采用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聘请组建的由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消防、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库,根据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相关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房屋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房屋倒塌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房屋倒塌事故引起的损失。

(2)各相关单位应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相关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房屋倒塌事故预防工作,防止房屋倒塌安全事故发生。

3.1.2监测

1)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建立政府部门与各办事处等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房屋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立新区老旧房屋情况,实现新区老旧房屋安全动态、风险预测监测机制。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对老旧房屋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状况的监测。

(3)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水电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各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房屋安全动态。

3.1.3预警

1)预警级别:根据房屋倒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为最高级别)、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房屋倒塌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信息研判: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房屋倒塌事故,事发地点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险抢修,防止房屋倒塌事故的扩大。

3)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房屋倒塌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二级以上(含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特殊情况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的,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签后,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同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存档。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新区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事态的发展,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外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增大,预计属地应急救援力量无法彻底有效控制事故的事态发展,事故等级将扩大至较大以上级别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并抄报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备案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可能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应当参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资源整合、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房屋倒塌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人力、物力资源共享。

3.2.1房屋倒塌事故信息联动机制

在现有110、119、120报警联动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房屋倒塌事故信息联动系统。新区应急委、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保持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如各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2.2寻求支援机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寻求支援。

3.2.3非事发单位参与机制

涉事房屋附近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服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调配,根据事发单位事故性质,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和共享: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城市建设局和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及城市建设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首报内容应包括:房屋倒塌事故概况(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包括: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应包括:应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处置情况及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①发生一般房屋倒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要及时报告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

②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房屋倒塌事故,涉事单位或个人、属地办事处要立即报告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新区安委办,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发报告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接到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房屋倒塌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4)如房屋倒塌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3.2先期处置

(1)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3.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房屋倒塌事故,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Ⅰ级为最高。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房屋倒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房屋倒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区的房屋倒塌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房屋倒塌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区的房屋倒塌事故;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房屋倒塌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房屋倒塌事故;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新区管委会、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房屋倒塌事故;发生跨办事处的房屋倒塌事故;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房屋倒塌事故。

3.3.4指挥与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时,新区应急委、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应急委报告。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和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3.3.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2)依据实际需要,协调成员单位、调配专业应急队和组织各专业应急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负责及时向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即城市建设局局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权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属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共3个副指挥官。其中: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负责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全面工作;属地办事处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联系人为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即城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各牵头单位的指定责任人担任。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3.3.6处置措施

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其成员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援救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⑦依法从严惩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⑧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⑨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3.7响应升级

因房屋倒塌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如房屋倒塌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3.8社会动员

根据房屋倒塌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屋倒塌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倒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房屋倒塌事故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3.9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房屋倒塌事故信息发布必须统一、快速、有序、规范、主动,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房屋倒塌事故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突发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房屋倒塌事故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处置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3.10应急结束

(1)当房屋倒塌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房屋倒塌事故,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以上级别房屋倒塌事故,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提交应急结束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统筹、指导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房屋倒塌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4.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房屋倒塌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4.3保险

1)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为参加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4.4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房屋倒塌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4.5事后评价、恢复与重建

房屋倒塌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资源。需要国家、省、市援助的,由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国家和省、市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4.1.1综合应急救援队

新区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新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

为有效、及时控制并处置房屋倒塌事故,依托新区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专业抢险队,组成新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专业应急救援队名录应每年更新,必要时,向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调用市专业应急救援队。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4.1.3社会应急力量

1)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房屋倒塌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4.2.1发展和财政局应保障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资金的落实。

4.2.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2.3为处置房屋倒塌事故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由发展和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3物资保障

4.3.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房屋倒塌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4.3.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房屋倒塌事故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3.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房屋倒塌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4.5.1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4.5.2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3房屋倒塌事故处置期间,配备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5.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4.6.1光明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2光明公安分局应当维护房屋倒塌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房屋倒塌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房屋倒塌事故提供保障。

4.6.3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4.7.1各办事处、各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市民有序转移或疏散到临时避险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2在房屋倒塌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房屋倒塌事故的类型和特点,以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保障

4.9.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房屋倒塌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4.9.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事故抢险装备,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购买,或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发展和财政局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代表新区管委会直接调用。

4.9.3新区应急办按照市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督促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临时避险场所保障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对于发生影响较大或者难以控制的房屋倒塌突发事件时,社会建设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备紧急征用。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1.1鼓励支持本地有关部门、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房屋倒塌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1.2新区应急委应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社区三级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

4.12法制保障

在房屋倒塌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或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由新区法制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并按程序办理。

4.13其他应急保障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5.1.1本预案演练

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救援专项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每次演练都要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应及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5.1.2相关部门预案演练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本部门房屋倒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适时组织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1.3应急抢险队伍预案演练

各相关应急抢险队伍应做好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准备状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5.2宣传教育

5.2.1应急宣传

(1)由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现场宣传、宣传栏、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5.2.2应急教育

(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3培训

5.3.1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同时,应针对房屋倒塌事故的特点,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护技能、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5.3.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房屋倒塌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筑工程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新区纪检监察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本预案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厂房等。

(二)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办备案。

6.3预案管理

6.3.1预案修订

新区房屋倒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房屋倒塌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2)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相冲突;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中认为应急预案有必要予以修订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5)相关单位名称或职能发生变化;

(6)其他应当及时修改预案的情形。

6.3.2预案的评审、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本预案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6.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3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1〕4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鸠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鸠政秘〔2021〕89号)、《关于制定危险房屋倒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芜房安办〔2021〕2号),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防治危房灾害,避免和减轻危房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基本情况

全街现有危房864幢,其中C级126幢、D级738幢,主要集中在涉农社区。

二、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

为了提高对危房灾害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危房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决定成立清水街道危房防治应急指挥部。

政委:余靖,街道党工委书记

指挥长:梁智栋,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指挥长:邢承飞,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杜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清水派出所所长

苏述平,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花成山,街道党工委委员

禚元成,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部长

刘国庆,街道党工委委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综治中心)副主任

冯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崔永贵,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周文才,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民政办主任

成员:左斌军,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张文革,清水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吴克敏,竹秀社区党委书记

王倩,清苑社区党委书记

周光斌,联盟社区居委会主任

李鹏,王拐社区居委会主任

潘峰,万春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直强,周圣社区居委会主任

施娟,大闸社区居委会主任

褚敏,街道城建办主任

徐德宏,街道征收办主任

姜义林,街道物业办主任

陈光荣,街道文教办主任

周文才,街道民政办主任

周光鑫,街道司法所所长

王卉,街道卫健办主任

赵刚,芜湖市国土资源局鸠江分局国土资源管理三所所长

韩进,街道城管办主任

张鹏,街道经发办主任

王安萍,街道财政所所长

吴军,街道应急办主任

朱兴无,清水街道社区卫生服中心主任

李兵,清水市监所所长

汪正林,街道党政办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建办,褚敏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三、各专业队组成人员及职责

1.协调对接组

组长:冯康

副组长:褚敏

职责:收集、分析整理并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贯彻执行市、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

2.应急抢险组(16人)

组长:禚元成

副组长:刘刚

主要职责:负责抢救受伤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危房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救援。

3.应急疏散组(15人)

组长:苏述平

副组长:吴军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疏散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

4.应急治安组(10人)

组长:杜瑶

副组长:周光鑫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制,保障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救护组(10人)

组长:崔永贵

副组长:王卉朱兴无

主要职责:负责区域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6.疏散安置组

组长:周文才

副组长:丁巧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的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救灾捐赠活动。

7.后勤保障组

组长:邢承飞

副组长:汪正林

主要职责:负责上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查监管

1.坚持巡查制度,平常要对C、D级危房进行巡查;雨季和汛期每天要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2.要对C、D级危房竖立警示牌,告知居民此处危险,在汛期前通知产权人,告知遇到险情立即转移。

3.加强监测,扎实开展灾害预警工作,巡查工作,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到灾害性天气,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4.建立规范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监管,制定了汛期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对辖区内C、D级危房发生变化情况,确保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五、发生险情人员转移安置

为保障C、D级危房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巡查员在发现险情情况下,立即向街道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险情作出相应撤离决定,对撤离危险点的人民群众,第一步转移到社区,后由疏散安置组统一安排住宿。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4

为加强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有效针对房屋险情展开救援、抢险和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XX区房屋安全三级管理网络的工作机制,结合XX区危房现实状况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和等级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XX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紧急状况分为三级:

一级状况指房屋已经发生整栋倒塌或局部倒塌时;

二级状况指房屋出现倒塌趋势或遭受严重侵害时;

三级状况指危险房屋处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或遭受自然灾害时。

房屋出现以上三级状况并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本预案自行启动。

二、指挥机构和日常协调机构

应急抢险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分工责任制

(一)应急抢险指挥组

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二)应急抢险指挥组办公室

局应急抢险指挥组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安监站、房管站、物业科为成员部门。各成员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抢险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及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上报指挥组办公室备案。

(三)成立由各成员部门人员、抢险施工队组成的应急抢险小分队。

三、应急抢险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危险房屋抢险排危工作。

2、负责转移安置受灾房屋居民,疏导周边受影响的群众并做好安抚工作。

3、负责组织抢险排危物资的调配工作。

4、负责指导受灾群众的自救互救,严密控制次生灾害。

(二)具体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抢险排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成员部门按XX房管局房屋应急抢险网络图(附后)展开工作;制定抢险排险物资调剂、配给方案;汇总各成员部门执行情况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工作。

2、安监站:负责制定抢险排险技术方案。负责本辖区的自管房和私房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局办公室搞好抢险排危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评估险情,预测发展趋势;督促危险房屋责任人采取排危治理措施,防止塌房伤人责任事故的发生;积极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

3、房管站:负责协调协助相关街道、社区转移安置受灾房屋人员,疏导周边受影响群众,并指导受灾群众及时展开自救互救;负责本局自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4、物业科:负责辖区已进行物业管理登记备案的物业小区、大厦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5、各街道、社区:负责转移安置受灾房屋人员,疏导周边受影响群众,并根据XX区房屋安全三级管理网络机制的工作要求,负责每季度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辖区房屋安全检查巡查、危房日常监控工作。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本市发生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平安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政府令〔2014〕367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的通知》(武政〔2020〕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主体结构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自然灾害及其他事故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本预案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同开展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调度本区应急力量与资源,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市各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

(4)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充分整合各区、各部门现有的应急资源,实现市区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5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的人数及财产损失等情况,我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500人以上。

(2)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4)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已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极有可能发生倒塌、局部坍塌等险情,危及人数100人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

执行指挥长: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其他列为市应急委成员的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市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研究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制订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市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等。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市指挥部决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落实救援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应急委报告;本市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房屋安全工作的领导,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做好本区房屋安全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经费、装备储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做好房屋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房屋安全排查,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市指挥部处理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和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市房管局: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牵头承担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保障工作;加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3)市城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等引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4)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各区查处房屋使用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及时处置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

(5)市水务局:负责督办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督促各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引发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依法查处市管公路、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督办各区交通局依法查处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违法建设(即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参与房屋违法建设(公路建成后的新增房屋违法建设)引发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房屋或者房屋周边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工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以及周边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和调查评估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0)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资金安排。

(11)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事故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员提供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善后服务工作。

(12)市水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水、电、气的控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2.4市现场指挥部职责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房屋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5专家组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职责范围相关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组织协调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及监测

3.1.1建立房屋安全监控网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落实辖区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2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屋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日常检查,重点加强在册危房的日常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3.1.3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教育、卫健、文旅、体育、交通、市场、商务、民宗、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及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3.1.4加强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建、城管、水务、交通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要求,组织领导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3.1.5加强灾害预警期防范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执行值班制度。在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市房屋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的排查和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危险房屋中的居民避险转移,必要时拆除危险房屋。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或者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获悉事件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房屋主管部门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获悉信息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房屋所在地点、信息来源、房屋基本情况、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事件处置进展、责任主体等。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控制现场,防止险情或者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先期处置措施包括搜救受灾人员、人员转移、现场警戒、应急工程排险等。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初判事件等级和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3.2.3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动态调查评估结果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者过度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一般、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级最高级应急响应后仍难以控制事态时,区指挥部可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Ⅳ级应急响应请求,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加强对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对于区指挥部急需的房屋安全应急力量和资源,市指挥部积极协调予以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房屋尚未垮塌、坍塌,初判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级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组织成立专家组给予现场指导,并报请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房屋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调查评估等工作组现场给予全面工作指导。

(3)Ⅱ级应急响应

房屋已发生垮塌、坍塌,初判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级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加大对房屋抢险、人员搜救、起重运输、医疗卫生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的统筹力度,加强相应现场工作指导。

(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请求市应急委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救援、保障以及协调高级专家给予现场指导。

3.2.4扩大响应

如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次生或者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参与或者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市指挥部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请求省人民政府协调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省外应急力量与资源给予支援。

3.2.5处置措施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房屋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在充分考虑房屋安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迅速确定受威胁范围人员二次疏散、房屋监测、房屋临时加固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指挥方案实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

(2)人员二次疏散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人员二次疏散,确保应疏尽疏。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加强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畅通道路,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合理设置出入口,严禁应急救援人员之外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

市、区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健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其他措施

现场指挥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及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2.6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国家、省政府的要求进行。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2.7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专家组或者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评估确认房屋安全的险情和威胁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由原批准启动机构指挥长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3.3后期工作

3.3.1善后处理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订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应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3.3.2调查评估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应急保障

4.1应急经费、队伍、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将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必须的应急装备,用于抢险救灾、伤员救治、交通运输、通讯联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专业技术支持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2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区房管部门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各区房管部门定期组织本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各区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1次区级预案演练,及时总结经验。

5.监督检查与奖励

5.1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各区人民政府将房屋日常安全巡查、治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5.2奖励与责任

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19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为适应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区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指挥部备案。

《民房倒塌应急预案(优秀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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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巡查制度(15篇)

2:小公司规章制度(优秀15篇)